曾蔭權終極上訴5月審理 能否推翻定罪還看終院裁決
發布時間: 2019/01/15 10:42
最後更新: 2019/01/15 15:43
曾蔭權自2015年底被正式落案起訴後,於2年間經歷2次審訊,其間被裁定1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經上訴減刑後被判囚12個月,曾蔭權上月就該控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終院受理;「終極上訴」被排期於5月14日審理,能否推翻定罪上訴,有待5月終審法院聆訊。
2015年曾蔭權於71歲生日前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當時曾蔭權面對1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案件首次審訊於2017年初展開,經過歷時24天的審訊後,曾蔭權被陪審團裁定有關向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來易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批出牌照的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而另一項有關向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則罪名不成立;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則未能達成有效裁決。
律政司一方後來就陪審團未能達成有效裁決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申請重審,曾蔭權於同年9月面對第2次審訊,至審訊尾聲,其中一名陪審員因被目擊與到庭旁聽的作家陶傑於庭外合照,而被撤銷職務,餘下8人組成的陪審團最終經過約9小時退庭商議後,仍無法達成有效裁決,法官最終解散陪審團,律政司後來表示暫不打算就該控罪申請重審。
曾蔭權上月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最後就部分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包括在處理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的心理元素時,法官應如何對陪審團作出合適引導,以及在處理控罪嚴重性時,原審法官應如何協助陪審團等。
終院另認為曾蔭權一方提出的一個上訴理據有合理可爭議之處,即陪審團既無法裁定曾蔭權面對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成,即原審法官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的引導有重大缺陷,因為原審法官錯誤地任由陪審團並非以曾蔭權故意隱瞞為定罪基礎。